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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犯非法经营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9月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爱英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立平、代理审判员夏祖悦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陈一滴担任审理记录。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薇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2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孟某为地下六合彩写单87期,接受码民姚某某、周某某等人的投注共计14万余元。被告人孟某将所收受的投注报给湘阴的上线李庆(音同),按报单数额的5%获取手续费,共计非法获利7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其违法所得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姚某某、胡某、周某某、林某某、彭某某、王某某、肖某某、汤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书证码单,通话详单,追缴违法所得决定书和一般缴款书,户籍资料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地下六合彩写单接数,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孟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孟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村委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一万元,余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爱英

审判员陈立平

代理审判员夏祖悦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一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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