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
被执行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6日作出的(2004)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子女抚养费2160元(2011年度抚养费),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主动履行判决义务,现被执行人陈某已交纳案件款216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4)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第二项抚养费(2011年度抚养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陈某红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罗希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