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男。
被告罗某,女。
原告袁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审理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某于2012年2月13日以双方离婚后对小孩的成长不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员范家文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