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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子元,河南若澍(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红军,河南董彦军(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09)濮民初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09)濮民初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国选

代理审判员冯利强

代理审判员李敏

二O一O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杨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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