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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与台州市海鹰物流有限公司及其原审被告焦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某。

委托代理人桂爱勤,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江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海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X区X街(大东方停车场内)。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丽君,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飞,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焦某。

委托代理人桂爱勤,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江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苗某与被上诉人台州市海鹰物流有限公司及其原审被告焦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桂爱勤、张江侠,被上诉人台州市海鹰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某、郑丽君,原审被告焦某的委托代理人桂爱勤、张江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苗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建亭

审判员吴某贤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黄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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