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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法诉保执字第86-1号原告资兴市XX银行诉被告谭XX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资兴市XX银行,所在地资兴市。

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代理人谢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资兴市XX银行职工,住该社,特别授权。

被告谭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X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兴市XX银行诉被告谭XX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谭XX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被告谭XX与段XX(谭XX之夫,已死亡)的资房私字第x号房产。

本院认为,原告资兴市XX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谭XX与段XX(谭XX之夫,已死亡)的资房私字第x号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荣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廖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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