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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欧某与被告王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欧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2011年11月28日原告欧某就被告王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股份转让款x元及利息x元共计x元。本院查明2006年8月原、被告协议将原告在黄沙坪采残矿的股份以x元卖给被告,并约定2008年4月付清,如不按时给付将按月息5承担违约金。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自愿偿还购原告欧某的股份款x元,该款于2012年1月16日前付x元,2012年4月30日前付x元,逾期未付按原本金x元偿还。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6元,被告王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内容,且均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本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某新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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