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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冒用云南省德宏景族陇川县X村民王xx的户口本,利用王xx的身份以嫁给北关镇X村民唐xx的名义,诈骗唐xx家现金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xx、王xx、唐xx等的证言、被害人李xx陈述、辨认笔录、身份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9日起至2011年10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某敏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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