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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某甲故意伤害(致死)案
时间:2002-10-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海南刑初字第155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2)海南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被告人符某甲(曾用名符某龙、符某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以下简称白沙县)南叉乡牙埠二队。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0月9日被白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后,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2月13日被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黄勇,海南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海检分刑诉字(200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甲犯故意伤害(致死)罪,于200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派检察员崔文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甲及其辩护人黄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2002年2月1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符某甲酒后回家遭其父亲指责,恼怒中,被告人符某甲用手扼其父的脖子,还用双脚踢、踩和用肘部击打其父的胸、腹部,致其父亲死亡。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符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辩称,其没有伤害父亲的故意。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符某甲酒后伤害其父亲致死,其主观恶性不大,且认罪态度较好,提请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2年2月12日,被告人符某甲酒后回家,与其父亲符某查(半身瘫痪)发生争执,被告人即扼住其父亲的脖子,并用双脚踢、踩和用右肘击打其父亲的胸、腹部多下,致其父亲左下肢股骨脱臼、左肋多根肋骨骨折,肺脏破裂等,当场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公安机关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符某甲出生于1980年3月10日;

2、证人符某乙、符某丙、符某丁的证言。上列证人证某他们于案发当日上午在被告人符某甲家附近,听到被告人家里有打闹声和被告人之父亲符某查的呼救声,接着见被告人将其父亲拉到屋外,用双脚踢、踩和用右肘击打其父亲的胸、腹部,后又抓住其父亲的裤头拉回屋内的事实;

3、证人符某己、符某庚的证言。证实其发现符某查被被告人打死后,即打电话报警,公安人员在不久亦赶到现场抓获被告人的事实;

4、白沙县公安局南叉派出所证明,其接到110指挥中心的命令派员赶到现场时,被告人仍处于醉酒状态;

5、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在白沙县X乡牙埠二队符某查家;

6、白沙县公安局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害人符某查头面部有多处擦伤和淤血斑、颈部有两处扼伤痕、左肋多根肋骨骨折,造成肺脏破裂、左下肢股骨脱臼。由于被害人之亲属不同意解剖检验,无法确定死因,故推断为符某查面部及胸部损伤为钝器伤,胸部损伤致多根肋骨骨折,气血胸形成,可因血气胸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7、白沙县人民法院(1997)白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海口监狱的证明。证实被告人符某甲于1997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白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5月24日刑满释放;

8、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其述称,案发当日上午,正值年初一,其先后在自家和他人家共喝了约2斤酒,已醉,回家后曾被其父亲责骂。被告人符某甲还供称,其当时已经醉酒,记忆不清是否殴打其父亲。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各种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应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酗酒后殴打其父亲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犯罪的手段恶劣,应予以严惩。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再次犯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符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酒后殴打其父亲致死的事实,有多名目击证人及某他证据证实,被告人且系累犯,其罪行极其严重,应从重判处。因此,被告人符某甲称其无伤害故意的辩解,无事实依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符某甲主观恶意不深,认罪态度较好,提请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符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建志

代理审判员韩香畴

代理审判员符某

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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