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陕西省乾县X村X号,农民。
被告邵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陕西省乾县X村X组,农民。
案由:离婚纠纷。
经查,原被告2010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关系不睦,原告于2011年10月20日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孙某与邵某自愿离婚。
二、邵某返还孙某彩礼x元。
三、邵某自愿放弃婚前各人财产:被子四床、被柜一个。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孙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代理审判员董卫群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陈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