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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付娟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骆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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