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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与被上诉人韩某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负责人:王建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男,49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以下简称漯河建行)因与被上诉人韩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漯河市X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一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谌宏民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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