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某,住所地上海市X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俣rP,北京市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X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社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某(简称富昱特公某)与被告中国农业出版社(简称农业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某开庭进行了审理。富昱特公某的委托代理人马俣rP,农业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昱特公某起诉称: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某(简称富尔特影像公某)是全球顶尖的图片服务提供商,其经营的“x”品牌的创意图库系列在专业创意数字影像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我公某是富尔特影像公某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依据富尔特影像公某与我公某的约定与授权,我公某取得了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某和许可第三人使用富尔特影像公某图片等作品的权利,同时唯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任何合法形式追究相关侵权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农业出版社未经许可在其出版发行的《三分钟漂亮出门》一书的封面、封底上使用了上述富尔特影像公某给我公某授权的“x”品牌图库中的一幅图片,该幅图片在富尔特影像公某图片库中编号为x,内容为办公某性。农业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我公某对该图片享有的著作权权利,损害了我公某的合法利益。故我公某请求法院判令农业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我公某经济损失x元、律师费5000元、公某100元及购书费13元。
农业出版社答辩称:富昱特公某在我社出版涉案图书《三分钟漂亮出门》7年后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富昱特公某不能证明其享有编号为x的图片的著作权;我社使用的图片购买于正规销某单位,有合法来源,且在主观上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富昱特公某主张的赔偿请求超出了合理范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我公某不同意富昱特公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14日,富尔特影像公某与富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某(简称富尔特科技公某)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其中载明鉴于富尔特科技公某于1992年4月成立,2000年创立x自有品牌创意图库系列行销某球,因专注开展数位内容及其服务网路相关事业(业务发展需要),于2003年将影像事业部门(图片销某部门)独立为富尔特影像公某,并出资设立了富尔特影像公某,富尔特科技公某同意向富尔特影像公某转让所有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或是音乐音效的全部著作权利。富尔特科技公某保证对其所转让的图片或音乐音效均享有完整的著作权,配合富尔特影像公某完成著作权转让所必要的手续,配合富尔特影像公某将转让的图片或是音乐音效整理并上传至富尔特影像公某指定的互联网网站。著作权转让后,富尔特影像公某不限时间在全世界不限方式展示、销某和许可协力厂商使用其享有完整著作权的所有图片或是音乐音效。富尔特影像公某有权以自身名义对任何协力厂商侵犯该等图片或是音乐音效的智慧财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本合同签订之前可能已经出现的侵权行为。
域名为x.com.tw的网站是富尔特影像公某经营的网站,该域名于1999年12月13日被申请注册。2011年7月17日登陆该网站,可以看到在该网站上展示有涉案编号为x的图片,并显示拍摄日期为X-X-X。在该图片下方显示有“本图片由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发布并销某,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富昱特公某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富昱特公某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富昱特公某的损失。富昱特公某保留未提及之所有权利,侵权必究。”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某处对上述网站上显示的内容进行了公某,并出具了(2011)宁钟证经内字第X号公某书。该公某书所记载的图片除了上述x号图片外,还有其他10幅图片。富昱特公某为该公某支出了公某500元。
2010年11月15日,富尔特影像公某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富昱特公某就富尔特影像公某展示于www.x.com.tw等网站上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包括数字图片、实物图片以及数字化处理的实物图片等)、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行使相应权利。具体委托事宜如下:1.富尔特影像公某授权富昱特公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某、许可第三方使用富尔特影像公某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的权利;2.对于富尔特影像公某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富尔特影像公某目前拥有著作权的、将来可能获得著作权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不论品牌及存在形式、规格型号、富尔特影像公某均授权富昱特公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可以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富尔特影像公某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影像公某著作权的行为。上述授权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作、签署法律文件、谈判、诉讼、向侵权方收取和解金、赔偿金等。3.本授权书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2011年6月17日,富尔特影像公某和富昱特公某签订了一份《图像胶片交接确认书》,富尔特影像公某将包括涉案图片在内的胶片交付给富昱特公某,并明确:1.图像胶片的所有权属于富尔特影像公某,富尔特影像公某将该图像胶片交予富昱特公某持有、使用与管理;2.图像的著作权属于富尔特影像公某,双方确认在中国大陆地域范围内,富昱特公某是唯一一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该图像办理第三人使用许可的主体。在中国大陆地域范围内,如果任何第三方侵犯了该图像的著作权,富昱特公某是唯一有权请求追究该侵权行为法律责任并获得赔偿的主体。
2011年6月8日,富昱特公某的委托代理人以13元的价格从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某购买了一本农业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涉案图书《三分钟漂亮出门》。该书版权页显示,该书书号为x-X-X-5,版次为2005年1月第1版、2005年1月第1次印刷,印数为1-8000册,定价为20元。在该书的封面和封底上有一女性图案。该图案与富昱特公某主张权利的图片内容一致。
农业出版社于2001年8月27日从北京城乡仓储大超市有限公某购买了一套“图霸天下”图库,其中有其在上述图书中使用的涉案图片。
富昱特公某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律师费5000元。
另查,2010年8月2日、9月17日,富昱特公某曾分别以单次单幅5000元、x元的价格许可亿莱科技(深圳)有限公某(简称亿莱科技公某)、北京神州功典科技发展有限公某(简称神州功典公某)使用编号为(略)、x的图片。在图片订购合同中并未显示亿莱科技公某、神州功典公某使用图片的方式。
以上事实,有《著作权转让协议》、(2011)宁钟证经内字第X号公某书、网络域名注册证明、图像胶片、《图像胶片交接确认书》、《授权委托书》、图书《三分钟漂亮出门》、购书票据、图片订购合同、付款凭证、公某发票、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一方对对方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尽管农业出版社出版涉案图书《三分钟漂亮出门》的时间为2005年1月,但富昱特公某在2011年6月8日才购买到该图书,农业出版社未举证证明富昱特公某于其购买该图书之前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农业出版社使用了涉案图片的事实,故本院认定富昱特公某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
富尔特影像公某和富尔特科技公某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协议》、域名为x.com.tw的网站上对涉案图片展示的内容、富昱特公某持有的涉案图片的胶片底片、富尔特影像公某给富昱特公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图像胶片交接确认书》可以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富尔特影像公某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根据富尔特影像公某对富昱特公某的授权,富昱特公某取得了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某和许可第三方使用涉案图片的权利,并有权以自身名义对已经存在的以及尚未发生的侵犯该图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农业出版社在涉案图书《三分钟漂亮出门》一书的封面和封底使用富尔特影像公某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片,并未经过富尔特影像公某或者富昱特公某的许可,侵犯了富尔特影像公某的著作权,应当向富昱特公某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尽管农业出版社所使用的涉案图片来源于其购买的“图霸天下”图库,但农业出版社购买图库的行为不代表其获得了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使用许可,故农业出版社购买“图霸天下”图库的行为不能作为其不侵权的抗辩理由。
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富昱特公某曾分别以单幅单次5000元、x元的价格许可亿莱科技公某、神州功典公某使用其图片,但该两次许可使用的图片并不是涉案图片,且在图片订购合同中也未明确亿莱科技公某和神州功典公某使用图片的方式等,故该两次许可使用所收取的许可使用费不足以作为本案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本案中,农业出版社是在图书封面和封底将涉案图片作为图书装帧设计使用的,但该图案的使用与涉案图书的发行利润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在富昱特公某无证据证明因涉案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和农业出版社因此而实际获利数额的情况下,本院考虑到富昱特公某涉案图片的独创性程度、农业出版社具体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及主观过错程度、涉案图案的使用对涉案图书出版发行的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对于富昱特公某主张的律师费、公某、购书费,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必要性、相关性的原则,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农业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未更换涉案图书《三分钟漂亮出门》封面和封底的情况下立即停止出版发行该图书;
二、中国农业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某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共计二千六百元;
三、驳回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元,由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某负担100元(已交纳),由中国农业出版社负担2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自柱
代理审判员赵某
代理审判员郑林某
二O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薄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