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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某、李某、王某甲、河南省光大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某乙管辖异议案件二审民事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仝某,男。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女。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甲,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光大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X号楼X层X号。

法定代表人仝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乙,女。

上诉人仝某、李某、王某甲、河南省光大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1)尉民初字第2506-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的出借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出借方即本案原告王某乙住所地在河南省尉氏县,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奎

审判员葛冀鲁

审判员苏芳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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