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45岁。
辩护人赵某乙,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霍某,男,34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滥用职权罪、霍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宫宝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霍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元月至2010年9月,被告人杨某在任尉氏县X乡卫生院院长期间,滥用职权,截留、扣某艾滋病一线救治人员补助款29万余元,骗取艾滋病一线救治人员补助款、HIV救治医务人员补助款16万余元,共计45万余元,用于庄头乡卫生院基建、修缮及日常办公开支。目前截留、扣某的一线救治人员补助款29万余元仍未发放到有关人员手中。
被告人霍某在任尉氏县卫生局业务股副股长期间,负有对艾防一线救治人员补助款发放的审核、监某、检查的职责,不认真履行职责,没能及时发现被告人杨某扣某、截留、骗取一线艾滋病救治人员补助的事实,给国家造成损失45万余元,致使一线艾滋病救治人员应领补助款29万余元至今未领到。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刘某、范某、尹XX的证言,书证——尉氏县卫生局任命文件、尉氏县卫生局出具的关于霍某同志基本情况的证明,尉氏县卫生局与杨某于2003年3月18日签定的承包经营合同,豫卫医【2004】X号《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艾滋病定点救治乡X村卫生室(所)医务人员管理的通知》、豫财社【2004】X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艾滋病防治、救治一线医务人员工作补助政策的通知》、尉氏县卫生局文件,艾滋病救治医务人员补助发放表及HIV补助发放表,纪委调取的证人证言,票据,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截留、扣某、骗取艾滋病一线救治人员、HIV救治医务人员补助款,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霍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杨某、霍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霍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鑫
审判员杜俊豪
审判员孙某玲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