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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10日下午17时许,邓州市X路万德隆服饰广场对面华荣旅馆,被告人朱某盗窃店主张某丁金项链一条,经邓州市物价局价格鉴定,价值288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朱某的户籍证明,证人赵某丙、张某丁证言、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抓获证明、照片等证据载卷,被告人朱某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0日起至2012年3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志强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冯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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