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侯某,河南省平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何某及辩护人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份,被告人何某通过邮寄形式在广东省花7500元钱购买毒品,2011年8月21日被告人何某在本市X区“顺丰快递”货运部取包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包裹内查获2包可疑物,红色“麻古”41颗、白色晶状体“冰毒”24克,后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2包可疑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重量为25.95克。上述毒品已上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乙证言、被告人身份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照某、上缴毒品单据、抓获经过、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何某在领取包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属非法持有毒品(未遂),由于被告人的包裹一经发出应视为由被告人控制持有,故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1日起至2012年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某乙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姚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