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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11月5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11月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执行逮捕,现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盗窃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于201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9年9月8日夜,被告人黄某伙同赵某停(已判刑)窜至社旗县X村委李庄李根亭家,将其一只狗药死,剪断锁进屋,盗窃一对母子牛,后小牛自己跑回,大母牛被盗走,价值约6000元,以280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乡X村委龙台的吕海立(已判刑)。

2、2009年8月20日夜,被告人黄某伙同赵某停、赵某(已判刑)窜至社旗县X村委冢黄某海申家,将其三只狗药死,将西边院墙扒个豁子,将栓在院里德一对母子牛盗走,后小牛自己跑回,大母牛被盗走,价值约5800元,以240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乡X村委龙台的吕海立,得赃款三人平分。

3、2009年8月12日夜,被告人黄某伙同赵某停、赵某窜至社旗县X村委杨庄黄某田家,将其一只狗药死,将其栓在院里的一头母牛盗走,价值约5000元,以280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乡X村委龙台的吕海立,得赃款三人平分。

4、2009年8月13日夜,被告人黄某伙同赵某停、赵某窜至社旗县X村委大高庄冯玉发家,将其院外面的一只狗药死,将其东屋南头灶伙后墙扒个洞,通过灶伙,将其栓在院里德一对母子牛盗走,后小牛未出院,大母牛被盗走,价值约4600元,以270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乡X村委龙台的吕海立,得赃款三人平分。

5、2009年8月16日夜,被告人黄某伙同赵某停、赵某窜至社旗县X村委耿庄耿国明家,将其三只狗药死,将西边院墙扒个洞,将栓在院里德两头母牛盗走,价值约x元,以570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乡X村委龙台的吕海立,得赃款三人平分。

6、2009年8月23日夜,被告人黄某伙同赵某停、赵某窜至社旗县X村委周庄周国党家,将其两只狗药死,另一只中毒后被救活,将西边院墙扒个洞,将其栓在院里的两头母牛盗走,价值约x元,以580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乡X村委龙台的吕海立,得赃款三人平分。

7、2009年8月27日夜,被告人黄某伙同赵某停、赵某窜至社旗县X村委谢庄彭国营家,将其左右邻居家的三只狗药死,将其家西边院墙挖了个洞,将栓在院里德一对母子牛盗走,价值约8000元,以420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乡X村委龙台的吕海立,得赃款三人平分。

8、2009年8月30日夜,被告人黄某伙同赵某窜至社旗县X村委谢庄王喜峰家,将其西院邻居家的一只狗药死,将其栓在院里打麦用的镇压器上的一头母牛带一小牛娃盗走,价值约7500元,以240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乡X村委龙台的吕海立,得赃款二人平分。

9、2009年6月6日夜,被告人黄某伙同赵某停、赵某窜至泌阳县X村委王庄,将白某明家两只狗药死,将白某相家放在院里的一辆东方红四轮拖拉机头盗走,价值6840元,放在下洼街张某乙(已判刑)家,失主白某相通过关系找到后,出4800元赎回,得赃款四人平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及同案人赵某停、赵某、吕海立的供述、失主李根亭、冯海中、黄某田、冯玉发、耿国明、周国党、彭国营、吕进才王喜峰的陈述、证人张某乙、白某某的证言、(2009)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的四轮拖拉机的价格鉴定及牲畜交易市场对被盗窃的耕牛价值评估、黄某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结伙盗窃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自所起作用不明确,不易区分主从,按共同犯罪处理。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要求从轻判处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田永伟

审判员乔景宝

审判员张某乙

二O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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