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2日,被告人张某乙携带压钳、扳手等作案工具,行至本市X区龙腾高科有限公司配电房内,用压钳和扳手等工具拆卸四个隔煤型馈电开关,正在拆卸第五个开关时,被龙腾高科有限公司两名巡逻人员发现并堵在配电房内,后被赶来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四个隔煤型馈电开关价值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事实亦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6日起至2013年4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某乙革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