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溆浦县司法局司法助理员,住(略)。
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张某乙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7日受理后,原告张某乙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乙起诉与被告黄某离婚,现反悔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乙负担。
审判员吴世庚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某乙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