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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乙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溆浦县司法局司法助理员,住(略)。

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张某乙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7日受理后,原告张某乙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乙起诉与被告黄某离婚,现反悔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乙负担。

审判员吴世庚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某乙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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