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五莲县光辉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易海,湖南西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X区晓月园X号楼。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X路西侧。
本院在审理原告五莲县光辉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窦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五莲县光辉运输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窦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五莲县光辉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莲县光辉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92元,减半收取3196元,由原告五莲县光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昌培
人民陪审员姚荣生
人民陪审员杨晓敏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