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小名捣包,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抢劫犯罪于1990年4月4日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于2011年9月1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家豪、郝保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990年3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石某伙同马xx、石xx、秦xx(三人均已判刑)预谋后,四人分别携带刮刀、瓦某、弹簧到本村北边惠济河南大堤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连续抢劫多名过往行人现金60余元、扳手3把及香烟、桔子等物某。后四人将赃款平分、香烟吸掉、桔子吃掉。案发后,从被告人石某家中追回扳手3把。2011年9月15日,被告人石某在郑州市X区熊耳河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石某已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石某辩解称记得只抢劫两次,不是三次。
经审理查明:1990年3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石某伙同马xx、石xx、秦xx(三人均已判刑)预谋后,四人分别携带刮刀、瓦某、弹簧到本村北边惠济河南大堤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连续抢劫多名过往行人现金60余元、扳手3把及香烟、桔子等物某。后四人将赃款平分、香烟吸掉、桔子吃掉。案发后,从被告人石某家中追回扳手3把。2011年9月15日,被告人石某在郑州市X区熊耳河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石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的供述、物某、书证,提取笔录、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某有人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将财物某走,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石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前,同时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综上情节,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石某的刑期自2011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友才
审判员智伟
人民陪审员俎志勇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