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韩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12月2日被开封县公安某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1年12月6日被开封县公安某取保候审。2011年12月20日由开封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1日20时30分,被告人韩某饮酒后持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四轮拖拉机沿开杞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开封县X村附近时,与安x驾驶的豫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安x报警后,赶到现场的开封县公安某交警大队民警对被告人韩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后经开封市公安某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韩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30.60mg/x,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韩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有被害人安某陈述,现场照片、赔偿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鉴定书为证。被告人韩某当庭供认不讳。证明检察机关的指控正当,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持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告人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予从轻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韩某的刑期自2011年12月20日起至2012年1月13日止。罚金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童广杰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郭某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