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
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1)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李某所退赃款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李某以“原判认定事实有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11)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彩芳
审判员魏某
代理审判员王宾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宋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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