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康某某、李某某、邓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康某某、李某某、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康某某、李某某、邓某某为发展下线采取欺骗的手段将被害人张XX(又名张某X)骗至商丘,在商丘市睢阳区东方办事处宁陈庄其租房处,采用轮流看管的手段对张XX非法拘禁长达70多个小时。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康某某、李某某、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XX的陈述;破案经过;身份证明等有关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康某某、李某某、邓某某以看管被害人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康某某、李某某、邓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0日起至2010年8月9日止。)
被告人康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0日起至2010年5月9日止。)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0日起至2010年5月9日止。)
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0日起至2010年5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卢文彬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