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2月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育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29日22时30分,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无牌装载机在新郑市X镇申伍汽修厂门前由北向南拐进S323线时,与岳xx驾驶的豫x号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岳xx及乘车人岳xx受伤,豫x号两轮摩托车损坏,其中岳xx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8年7月1日死亡。肇事后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无牌装载机逃逸。经新郑市交巡警大队认定,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法医技术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9日22时30分,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无牌装载机在新郑市X镇申伍汽修厂门前由北向南拐进S323线时,与岳xx驾驶的豫x号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岳某源及乘车人岳某凯受伤,豫x号两轮摩托车损坏。肇事后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无牌装载机逃逸,被在场人追上,民警赶到后,被告人郭某某将无牌装载机开至交警队后逃逸。岳xx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8年7月1日死亡。经新郑市交巡警大队认定,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民事赔偿部分已执行终结。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2008年6月29日22时30分,他驾驶无牌装载机在新郑市X镇申伍汽修厂门前由北向南拐进S323线时,与一辆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他开车继续走,被一辆摩托车追上,民警赶到现场后,他将装载机开到交警队,然后就走了,一直也没有再去交警队。
2、被害人岳xx陈述,2008年6月29日晚上10点多,他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带着岳xx,岳xx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带着岳xx一块回家,他驾驶摩托车在前面行驶,走到辛店镇西边时什么都不知道了。当他醒来时已经在医院了。
2、证人岳xx证实,2008年6月29日晚上10点多,岳xx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带着岳xx,岳xx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带着他和他姨家的小孩一块回家,岳xx驾驶摩托车在前面行驶,走到辛店镇西边申伍汽修厂附近,岳xx驾驶摩托车与一辆铲车发生事故,铲车停顿一下后又继续走了,铲车当时没有大灯,他们赶到现场后又追这辆铲车,追上后,他们报警,民警赶到后,铲车开走了。并与证人岳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
3、证人岳xx证实,有人打电话说他儿子岳xx在娘娘庙出事了,他赶到现场看到一辆摩托车在一边倒着,他儿子和另一个叫“广”的孩在地上躺着,民警赶到后,他和儿子到医院了。
4、证人李xx、赵xx证实,郭某某给他们打电话说其在娘娘庙附近发生交通肇事,他们赶到后看到肇事的现场。
5、证人申xx证实,一辆铲车在他的修理站维修,到晚上10点多,没有维修完司机就开着走,刚上路正准备向东拐时与一辆两轮摩托车发生肇事,他听到撞击声和摩托车在地上划的声音,后来看到救护车把摩托车上的两个人拉走了。
6、证人岳xx证实,她听岳xx的母亲说她儿子岳某源被一辆铲车撞住了,她赶到现场没有看到铲车和司机。
7、证人唐xx证实,她丈夫郭某某肇事后害怕挨打就出去了。
8、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郭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9、交通肇事尸体检验报告证实,岳xx因肇事死亡。
10、河南省人民医院诊断证明证实,岳xx肝破裂、肋骨多发骨折。
11、本院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书证实,民事赔偿部分已执行终结。
12、侦破报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郭某某于2010年2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民事赔偿部分已经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王勇
人民陪审员王艳敏
人民陪审员沈亚琼
二Ο一Ο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罗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