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2月19日,以商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2日7时40分,被告人陈某驾驶豫Nx、豫NP713挂号车沿商宁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谢XX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造成谢XX胸腹腔脏器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弃车逃逸,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提交以下证据加以证明:陈某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侯某、郭某乙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死亡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被告人、被害人户籍证明,商丘市公安局交警事故处理大队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其它证据材料。
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日7时40分,被告人陈某驾驶豫Nx、豫NP713挂号车沿商宁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谢XX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造成谢XX胸腹腔脏器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弃车逃逸。商丘市公安局交警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家人达成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的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其来事故大队是因为昨天(2011年9月2日)早上7点多,在宁陵到商丘的路上,开车出交通事故了。车上还有一人叫王某。当时开车沿睢县到商丘由西向东行驶,到事故地点时,就看见车前面路边上有人摆手意思让停车,通过右边倒车镜看见一辆电动两轮车倒在车后面,就赶紧刹车,下车一看,一个人被轧在右边车轮下了,当时车什么部位碰到那辆电动车没看见。当时手机没电了,就用王某的手机打110,然后就到北边去了。因为当时怕挨打,和王某在出事点那座桥东头就坐车向东走了。后和王某良分开了。
2、证人王某证言:今天(2011年9月2日)早上七点半左右,在商丘西关到睢县、宁陵的路上,西关桥西侧,王某乘坐的货车出交通事故轧死人了。司机叫陈某,车号是豫Nx。当时其坐在副驾驶位上,听司机说碰住人了,下车看见一妇女被碾在车轮底下已经死了,王某把手机给陈某让他打电话报警,当时他的手机在车上。等王某解手回来,就找不到司机了。
3、证人侯某证言:今天(2011年9月2日)早上7点多,在商宁路上,其和谢XX还有郭某乙,三人一人骑一车电动车去城里,正行驶的时候,从后方由西向东开过来一辆大货车挂到谢XX的电动车了,把电动车挂的头朝西了,谢XX甩到货车底下被轧住了。货车司机下车后到路北边后就找不到了。
4、证人郭某乙证言:今天(2011年9月2日)早上,其和谢XX、侯某一人骑一车电动车去城里,郭某乙在最前面,其往后一扭头看不见她们了,就骑车往回走,看见侯某往北跑,再一看谢XX被一辆车轧在车轮底下了。
5、商公事(尸检)鉴字[2011]X号被害人谢XX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被害人谢XX系交通故致胸腹脏器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被告人陈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8、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车辆称重单。
9、被害人谢彩霞户籍证明。
10、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情况说明、到案经过:2010年9月2日16时,肇事车随车人员和车主到达事故大队;2010年9月3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到事故大队投案。
11、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家人达成的一交性赔偿赔偿20万元协议书、赔偿款收到条和被害人家人对被告人陈某的谅解书,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观察不周,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弃车逃逸,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事后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对被害人家人进行经济赔偿,确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国强
审判员余萍
审判员马丽
二O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