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某,(绰号马展)男,X年X月X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保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季某某伙同他人在商丘市商品大世界李XX的“学礼麻辣鱼头”夜市上吃饭,饭后因同伙已付了饭钱,季某为丢失了面子,随要求老板将钱退回,老板不同意,被告人季某某走后当即返回带人将李XX的餐桌、盘子等物品砸坏,后被告人季某某仍不罢休再次回头掂砖头毁坏李XX夜市摊上的物品,经鉴定价值450余元,在李XX家属闫XX阻止其砸东西时,被告人季某某用啤酒瓶将闫XX的耳廓部扎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2、2007年5、6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季某某在商丘市商品大世界夜市上,酒后无故殴打田XX和秦XX两人。
3、2007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季某某带领二十余人到商品大世界周XX夜市上吃饭,饭后拒付200余元的饭钱。
4、2007年6、7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季某某带领七八个人到商品大世界周XX夜市上吃饭,饭后将地上的啤酒瓶踢倒站起来就走,150元左右的饭钱未付。
5、2007年7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季某某带领几人到商品大世界周XX夜市上吃饭,饭后没有付200元左右的饭钱。
6、2007年7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季某某强拿硬要周XX一件啤酒和黄某等物品。
7、2008年6、7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季某某再次带人到周XX的夜市摊上吃喝花费150余元,被告人季某某用板凳砸坏桌椅后离开。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季某某供述;被害人李XX、闫XX、周XX、田XX、秦XX的陈述;证人田XX、付XX、孙XX、秦XX、张XX、蒋XX、李XX、赵XX的证言;法医鉴定;物价评估鉴定;刑事判决书;现场照片、身伤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季某某无故殴打他人,故意毁坏私人财物,吃拿卡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季某某辩称,2009年8月2日凌晨,毁坏李XX夜市摊上的物品,不是因为没给饭钱。因为被害人闫XX说我们几个人拿她的手机啦,还骂我们,我没有用啤酒瓶将闫XX的耳廓部扎伤。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季某某伙同他人在商丘市商品大世界李XX的“学礼麻辣鱼头”夜市上吃饭,饭后因琐事被告人季某某走后当即返回带人将李XX的餐桌、盘子等物品砸坏,后被告人季某某仍不罢休再次回头掂砖头毁坏李XX夜市摊上的物品,经鉴定价值450余元,在李XX家属闫XX阻止其砸东西时,被告人季某某用啤酒瓶将闫XX的耳廓部扎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2007年5、6月份至2008年6、7月份,被告人季某某先后六次在商丘市商品大世界周XX夜市上吃饭,拒付饭款700余元。无故殴打田XX和秦XX,砸坏桌椅等财物。强拿硬要周XX一件啤酒和黄某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季某某供述:其从2006年起经常在凯旋路X路交叉口处的那些地摊处吃饭,吃过饭后没有给钱的事情也有,砸地摊的事情也有,但是时间太长我都想不起来了。2009年8月2日凌晨,我和苗XX及其一女性朋友、张XX、贾XX和他媳妇,我们五六个朋友一起去凯旋路X路交叉口处的一家地摊处吃饭,饭后我们正欲离开,这时地摊老板说他的手机找不到了,并怀疑是我们偷走,之后我和老板争吵,因气恼我把地摊子上的桌子掀翻,之后我便打算离开,但是听到老板的谩骂我又上前砸了第二次,登倒了地摊的炉子并用砖头把餐车玻璃等物品砸坏。砸了之后我即离开。被告人季某某供述了从2007年5、6月份至2008年6、7月份,多次在商丘市商品大世界周XX夜市上吃饭,拒付饭款700余元。无故殴打田和秦XX,无故砸坏桌椅等财物。强拿硬要周XX一件啤酒和黄某等物品的详细过程。
2、被害人李XX陈述:2009年8月2日凌晨,季某某伙同他人在我的“学礼麻辣鱼头”夜市上吃饭,饭后因琐事季某某走后当即返回带人将我的餐桌、盘子等物品砸坏,后季某某仍不罢休再次回头掂砖头毁坏夜市摊上的物品,经鉴定价值450余元,我妻子闫XX阻止砸东西时,被告人季某某用啤酒瓶将闫XX的耳廓部扎伤。
3、被害人闫XX(被害人李XX妻子)陈述:2009年8月2日凌晨有十二点钟,马展领着十来个年轻孩,来到俺夜市上吃饭,他们要了菜、啤酒。后跟马展一块来吃饭的一个年轻孩把饭钱给结了,一会儿我听见马展在喊老板,我过去看咋回事,马展说,谁叫你接别人的钱,你把钱退过来,我不同意,他还说:你不认识我是谁。我没理他,就到外面去了,他看我不搭理他,那些人把他劝走了,马展就说:不行,今天得把他的摊子给砸了。说完就开始用俺的塑料板凳砸桌子,他一动手,跟着他的人有两三个也掀桌子砸桌子,俺俩站一边没敢问,躲在一边看,被马展等人砸坏了有四张圆塑料桌子,还有没收的盘子,砸完他们往西走,我和俺丈夫才敢回来收拾被砸的东西,正收着,马展等人又回来了,马展手里还惦着砖,就砸菜厨上的玻璃,连砸碎了三块,才把砖头扔了。又把灶用脚踢倒地上,拿塑料板凳砸,我看见我丈夫去拉他,用板凳砸丈夫头上了,我也过去拉,当时场面混乱的很,拉住那个另外一个砸,我看见马展砸俺丈夫,就过去拉马展,也不知道他啥时候掂个啤酒瓶照我脸上扎,我一偏头,从我右边脸上扎过去了,当时我也不知道疼,也不知道冒血了,马展还说:今天走到哪儿砸到哪儿。旁边田XX说:恁俩赶紧走吧,俺俩就到马路上站着去了,这时,正宗麻辣鱼头的老板田XX问我,你脸上咋有血,我一摸,才知道右耳朵冒血了,整个情况就是这样。
4、被害人周XX陈述:2007年夏天,阴历五六月份一天晚上,以马展为首的有二十多个人到我的夜市摊上吃饭,他们点了八个菜一些酒、饮料、烟。他们在那喝到大约有晚上11点钟的时候马展接了个电话后告诉我有打架类,他们得过去让我别收摊,然后他们坐出租车走了,过了有二十分钟的时间,马展那一群人又回来了,又在那喝酒,不知道什么原因,马展一群人和他们中的一个人打了起来并将我夜市摊上的桌子板凳都给砸了,挨打的那个人被打得躺在地上,头上好像冒血了,后来那个被打得人报了警,马展一群人就跑了,派出所的人到地方报警的那人也跑了。结果我的饭钱也没有要上。要了八个菜,四件啤酒,四瓶鲜橙汁,四盒帝豪烟。一共价值大约是200元钱。
事隔一个月后的一天晚上,马展带着七八个人去我的夜市摊上,要了六个菜,要了些酒和两盒帝豪烟,他们喝的晕乎的,到晚上12点的时候,他们站起身二话没说一脚把桌子旁边喝过的啤酒瓶踢到一边,我以为他们要打架,谁知他们二话没说就走了,我也没敢吭声。这一次花了有一百五十元。
第三次2007年农历六月份的一天晚上,这次去了六个人,三男三女,他们点了四个菜要了酒和饮料、烟。吃到快结束的时候,马展说“老板借你的手机用一下”。等我把手机借给马展后,他拿着我的手机打着电话就去了我对面的夜市摊上,也不知道什么原因就把我对面夜市摊老板给打了一顿,当时去了两个男的,一个是马展另一个我不认识。等打罢那个老板,马展就叫他们那几个人走,我就赶紧追上他们要我的手机,马展说他没有拿我的手机,我说你们吃饭不给钱不能再拿我的手机了,后来马展就问他们中谁拿手机了,是一个女的将我的手机拿出来的,当时手机已经关机了。这一次吃了我大约有二百块钱。那天总共打了两个人,一个叫秦XX另外一个叫田XX。
第四次2007年农历六月份的一天晚上,马展和一个男的到了我的夜市摊上,他们说要点菜吃饭,我说收摊了没菜了,他们不相信硬是掂走了我干夜市剩下的黄某和番茄,马展又问我有酒吗我说没有,马展和那个男的就搜我的摊子,后来找到了我藏得最后一件啤酒。他们也没有说什么,拿着酒就走了。
第五次2008年农历五六月份的一天晚上,马展带了七八个人来吃饭,点了八个菜,还点了三件啤酒和饮料,帝豪烟。吃到快结束的时候,他们都喝晕了,马展等人就在夜市摊上耍,又是甩桌子又是砸板凳,我看这种情况我没有吭声,一会他们走了。这次花了二百元钱。
第六次2008年农历六月份,离第五次有五六天的时间,这次去的七八个人,看样子他们来之前已经喝过酒了,到地方点菜要酒要烟要饮料。等喝的差不多了又开始耍,还是摔桌子砸板凳,然后说了一句走人,就走了。这一次花了我一百五十元。
第七次2008年农历六月份的一天晚上,马展一下出租车就说要点菜,我说不给他做菜,这一次他们来了五个男的,四个女的。马展就用手掐住我的脖子说,你敢不给我做菜,我说,干个小生意不容易,像你这样一月来吃三四次,我挣得钱都花到你身上了。马展一听,拉住我往车上拉并说要把我拉走弄死我。我当时想反正欺负也是被欺负死不如跟他拼了,我使劲一挣扎就挣脱开了,谁知马展也没有再来,我走了,过了没多长时间,马展带着刚才的那四男四女又过来并对我说你的摊子在这干一个星期,以后别在这干了,如果被我碰见了,见一次就砸你一次。
5、被害人田XX陈述:2006年5、6月份的一天凌晨1点多钟,马展跟一个年轻人到我的夜市摊上,看我食品车上的菜。在这之前,马展带着八九个人在宜兴路路X排档吃了很长时间了,他们到我的摊子上之后,我问了马展一句:干啥嘞结果马展和这个年轻人上来就朝我脸上乱捶,边打边骂,你还敢问俺干啥不,你咋恁能。因为他当时领着七八个人,我也不敢还手就跑了。都捶到我脸上了,当时我的脸被打肿了。
6、被害人秦XX陈述:2007年8、9月份的一天夜里,我给俺叔帮忙,我和几个干夜市的有田XX、付XX,还有个在农行看家的老蒋俺四个人在田XX的夜市上来牌,凌晨二点钟时,在周XX夜市上吃饭的那四五个人,有男的也有女的就过来了,有个男的上去就打田XX,朝田XX脸上打了一巴掌,田XX的媳妇把他拉走了,我坐西边,面朝东没动,那个男的打过田XX看见我,二话不说又打我脸上一巴掌,他们几个没有一个拉的,想站起来和他打,他去田XX摊子上拿刀去了,我站起就跑,另外和他一块的人掂着酒瓶在后面追我,也没撵上我,一会儿我回到夜市上那几个人已经走过了,我问干夜市的几个人,那个打我的是谁,我才知道叫马展,其他人都是跟着他玩的,从那以后,我没再去过大世界的夜市。
7、证人田X证言:马展经常在周XX摊子上吃饭,他砸过李XX的摊子我知道,我们的摊子挨边,后来,我的两张桌子也被马展掀了。今年8月份的一天,听见挨边李XX的媳妇和马展吵起来,听见马展在哪儿喊,我一看是他也没敢往前走,我看马展一起来的十几人走了,没走多远,马展回来了,抓起李XX摊子上的塑料板凳砸桌子,掀桌子,李XX和他媳妇在一边站着也没敢问,马展砸过后走了,没走多远又回来了,和马展一块吃饭的那几个人,都过来了,看见马展手里还掂一块砖,就砸李XX的摊子,那十几个人都乱砸,没有一个人敢问,李XX和他媳妇过去阻止马展不让砸,当时场面混乱,看见把李XX摊子、灶、桌子、板凳能毁的都砸坏了,之后,马展领着那十来个人走了。我回到摊位上看见两张塑料圆桌子也被掀倒了,其中一张不能用了,李千里的桌子都被砸坏了,还有菜厨上的玻璃,李XX的媳妇脸上还都是血,我问她了,她说是马展用啤酒瓶砸住耳朵了。
8、证人付XX证言:秦XX在商品大世界上干活,是给他叔秦X帮忙,田XX则是自己在那开了一个夜市摊,2007年的时候,马展就曾打过这两个人。当时我和蒋XX、秦XX、运X四个人在我的夜市摊子上打扑克,忽然之间,马展就醉醺醺的领着几个年轻人抓住秦XX就打,后来也打了田XX。
9、证人秦XX证言:我在商品大世界宜兴路X路交叉口西北角干烤羊肉串生意,2007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凌晨2点许,我的侄子秦XX到我摊子上帮忙,一直到晚上凌晨一两点的时候,我的侄子和蒋XX、付XX、田XX四个人在付XX摊子上来扑克牌玩,当玩到凌晨2点时,马展领着五六个人在旁边夜市上吃过饭,路过秦XX等人打牌摊子的时候,二话没说上前围住秦XX就打,当时在一起玩牌的几个人都拉架并问为什么打人,马展对秦XX说看你不顺眼我就打你等话。打了有3、4分钟的时候,马展领着一个男子跑到旁边田XX的地摊上拿了一把菜刀过来要砍人,秦XX看见就赶快跑了。当时马展和他领来的两个男子围住秦XX用拳头和脚朝秦XX身上头上乱打乱踢,另外一个男子搂住秦XX的脖子不让秦XX动弹,还有一名男子在旁边的地摊处乱翻找刀,当这个男子找到刀回来要砍秦XX的时候,秦XX挣开搂他脖子的那名男子跑了。
10、证人蒋XX证言:2006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10点多钟,我和付XX、秦XX、运X四个人在付XX的夜市摊子上正打着牌,忽然我们听见田XX的摊上有叫骂声,我往田XX的摊子上去看,马展朝田XX的脸上打了一巴掌,我们四个人就不打牌了,赶紧过去看是怎么回事,还没有到跟前,和马展一块来的两个年轻人抓住秦XX就打,秦XX跑了,马展和那两个年轻人骂骂咧咧就走了。
11、证人张XX证言:2007年6月份,马展和三个年轻孩来我的排挡吃饭,吃过饭马展问我多少钱,我当时一算60多块钱,马展说:“老板,我明天给你再算。”我说:“我又不认识你,你明天不来怎么办”马展二话不说上去就把桌子给砸了,然后对另外那三个说给我砸,他们几个就把我的菜墩子,碗、盘子都给砸了,我打电话叫家里的人过来,他们几个到路口做个出租车跑了,后来我听周围其他夜市的老板说这个叫马展的到哪个摊子吃饭都不给钱,想砸谁的摊子就砸谁的。
12、证人孙XX证言(周XX的妻子):马展经长带人到俺的夜市摊上要酒要菜要烟,吃过喝过站起来就走,有时他来的人喝着双方打起来,把桌子一掀,弄坏多少盘子站起来就走,从来不说给钱的事。在俺夜市摊上吃喝有三四年,被他毁坏的桌子、凳子、盘子、碗,还有欠的菜钱有一千元左右。
13、证人李XX证言:马展在我们这一片混的有二三年了,我知道的在商品大世界吃饭不给钱,砸摊子打人的事有七八次,因为他们这些人坏,干生意的不敢报案。在8月1日晚上,马展领着人到李XX夜市摊子吃饭,吃过饭后,他领着人砸摊子,连砸七八个桌子,也没人敢问。还有一个叫周XX干夜市的,被他都吃怕了,打怕了。他砸周XX的摊子有三四次,打过他两次,到现在还欠周XX一千多元钱,周XX也不敢要。
14、证人赵XX证言:事发当天晚上凌晨一点许,马展领着六七个男子到我店里吃饭,要了七八个菜,两箱蓝牌啤酒,马展到我饭店后厨要东西,我店打工的X新说知道了,马展说不理他了,用手朝X新脸上打,X新用手挡,马展将自己的手机扔到后厨的冰柜里面,并说是X新将手机扔到后厨的冰柜里面弄坏了,让我包给他3000元钱的损失费,最后我包给他800元钱的损失费,并且吃的170多元钱的饭钱也没有给我。
15、鉴定结论:鉴定意见,闫XX右耳廓损伤构成轻微伤。
16、价格鉴定结论书:被毁坏李XX的物品价格为450元。
17、公安机关办案说明:田XX、秦XX两人系2006年5、6月份被季某某殴打,当时两人未报警,现已无法对两人的伤情进行鉴定。
18、照片:闫XX右耳廓损伤后疤痕。
19、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证明:未找到被告人季某某2004年4月15日因盗窃被释放的证明。
20、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季某某2003年9月13日因盗窃罪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1、户籍证明:被告人季某某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季某某辩护,2009年8月2日凌晨,毁坏李XX夜市摊上的物品,不是因为没给饭钱。因为被害人闫XX说我们几个人拿她的手机啦,还骂我们,我没有用啤酒瓶将闫XX的耳廓部扎伤。经查,本案没有证据证明闫XX骂被告人,被害人闫XX指认耳朵的伤是被告人季某某用啤酒瓶将其扎伤,并有证人田XX等人证实,被告人季某某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无故殴打他人,故意毁坏私人财物,吃拿卡要,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季某某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季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0日起至2012年4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萍
审判员卢文彬
审判员余萍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