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
被告王某,男。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2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均系再婚。双方于1992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3年元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子王某。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打架。2011年12月17日双方再次发生打架后,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遂于2012年1月5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夫妻共同财产:1、2008年在桂阳县X组建的一栋面积约102平方米的砖混结构住房一层,该房有一个客厅、四个卧室、一个厨房、一个卫某、一个楼梯间。2、红木沙发一套、席梦思床三套、美的冰柜一台、四个电风扇(其中一个大的落地电风扇及三个小电风扇)、木打谷机一台、一台17英寸彩电及一台14英寸彩电、两台影碟机及两套音箱。有夫妻共同债务欠被告父亲王某甲7200元,无夫妻共同债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2008年在桂阳县X组建的一栋面积约102平方米的砖混结构住房一层,住房客厅及与客厅相通的南面前两个卧室、一个落地电风扇归被告王某所有;住房西面相通的两个卧室及厨房、卫某、楼梯间以及其他家具包括红木沙发一套、席梦思床三套、美的冰柜一台、三个小电风扇、木打谷机一台、一台17英寸彩电及一台14英寸彩电、两台影碟机及两套音箱归原告刘某所有;
三、共同债务欠王某甲7200元由被告王某负责偿还;
四、原告刘某自愿付给被告王某现金6000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果逾期未付清则刘某付给王某现金x元,于2012年7月31日前付清;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陆阳
审判员尹和平
人民陪审员陈剑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谢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