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28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28日7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无牌照某轮汽车(后车平板上乘坐人秦XX)沿30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02省道菜园碳素厂前时,造成乘坐人秦XX从后车平板上摔在地上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汤阴县交警大队认定,秦某某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过错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3万元,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秦某X、程某、秦某X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照某、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抓获证明、调解协议书、被告人秦某某驾驶证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李秀荣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文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