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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1年11月2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汴通检刑诉(2011)X号起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2月1蛉鞠罕嵩鹛吖K尽罕茉硎罄溃ㄒ榉勺铣楹ヒタ笸砩死肆复0ā硗匦讼袢烀旒翰冈芍炫旒辈踉牧Z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练城至宋庄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相对方向行驶入公路左侧的马光辉驾驶的电动车相刮擦。致两车损坏,朱某、马光辉受伤。2011年9月21日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朱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26mg/x,朱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不作辩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其他相关书证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厉东

审判员厉从德

审判员陶思庄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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