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宝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夏诗能,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庆延建筑师事务所(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祥,上海市金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锦江国际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诗能,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上海公房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诗能,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佳宝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庆延建筑师事务所(香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锦江国际地产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公房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8年5月21日、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佳宝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锦江国际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公房实业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夏诗能,冯庆延建筑师事务所(香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查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川
审判员范倩
代理审判员 剿e
书记员罗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