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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1年8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窜至荥阳市X村贾XX家中,趁人不备用随身携带的塑料卡片投开马X租住的房间,盗窃钱包两个(内装现金140.5元)及身份证等物品。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2、2011年8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窜至荥阳市X村朱XX家中,趁无人之际盗取朱XX放在住室床上的白色女士肩包一个,内有棕色钱包一个(钱包内无现金)、女士短袖一件、身份证及化妆品等物品。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3、2011年8月12日晚上,被告人孙某窜至荥阳市X村辛X的租房处,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掏开门锁进入房内,盗窃红色CECT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格为142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4、2011年6月6日晚上,被告人孙某窜至荥阳市X村刘X的租房处,趁人不备用自己的身份证投开屋门,将刘X放在床上的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该电脑价值3145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4日起至2012年6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赵某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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