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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汽轿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富兴农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一汽轿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一汽轿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富兴农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富兴农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会计,住(略)。

原告北京一汽轿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公司)与被告北京富兴农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俞凯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一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富兴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一汽公司诉称:2009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车辆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因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京x号的红旗轿车在2009年10月9日发生交通事故,尚未维修,现将此车辆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格为10.5万元,原告收到车辆并维修完毕后,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10万元车款,但被告始终未协助原告办理上述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继续履行《车辆买卖合同》,将车牌号为京x号的车辆(厂牌型号:x,车架号:x(略),发动机号:x)过户登记到原告名下;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富兴农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愿意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因原告没有及时主张权利,现国家出台了限购政策,目前被告已无法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另外原告尚欠5000元车款未给付被告。

原告一汽公司就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车辆买卖合同及车辆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各一份,证明双方存在车辆买卖关系,富兴农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转账支票存根一份,证明一汽公司已向富兴农公司支付车款10万元。

3、机动车行驶证一份,证明京x红旗x轿车车主为富兴农公司。

被告富兴农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提出因国家出台了限购政策,无法为一汽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被告富兴农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方提交的车辆买卖合同及车辆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转账支票存根、机动车行驶证予以认定。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以下事实:2009年10月25日,富兴农公司(甲方)与一汽公司(乙方)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所有的车牌号为京x(厂牌型号:x,车架号:x(略),发动机号:x)的车辆,在2009年10月9日16时30分发生交通事故尚未维修,现甲方将此车辆卖给乙方;尚未维修车辆的交易价格为10.5万元;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此车辆交付给乙方,在乙方实际收到车辆维修完毕后,甲方应当在乙方提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协助乙方办理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

2009年11月10日,富兴农公司(甲方)与一汽公司(乙方)签订车辆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将分两笔向甲方的账户付款,第一笔付款10万元,预计付款日期为2009年11月10日;第二笔付款5000元,乙方将在甲方把该车辆过户至乙方名下,并办理完毕在2009年10月9日16时30分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相关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理赔事宜后,付给甲方。

上述合同签订后,一汽公司向富兴农公司支付车款10万元,尚欠5000元未付;富兴农公司将车辆交付一汽公司。现一汽公司主张富兴农公司始终未为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故来院起诉。

本院认为:一汽公司与富兴农公司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及车辆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均确认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一汽公司已向富兴农公司支付车款10万元,富兴农公司亦已将车辆交付一汽公司,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富兴农公司未协助一汽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行为系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汽公司要求富兴农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为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富兴农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北京一汽轿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及《车辆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

二、北京富兴农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车牌号为京x、发动机号为x的红旗x轿车过户至北京一汽轿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富兴农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俞凯欣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白&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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