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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桂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桂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廖某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雷英专、谢小桂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郭某担任记录。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2005年7月10日21时许,同案人何某乙、何某丙、王某某、邓某某等人到清和乡清和圩廖某某的网吧上网,廖某某的儿子廖某飞要求他们先交钱后上网,何某乙等人拒绝先交钱,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在争执过程中,何某乙被廖某飞一方的人打伤,在回村途中,何某乙等人不甘心,商量第二天去网吧报仇。第二天上午,何某乙等人相约到上石陂的空坪继续商量报仇的事,何某乙讲:清和圩的人敢打我们,还说我们上网不给钱,今天我们要打回来。其他人纷纷附和要去报仇,并决定午饭后就去打。当天下午16时许,何某乙纠集被告人吴某、刘某、陈某甲等20余人在上石陂的空坪上集合后,分别携带管杀、砍刀、铁棒到廖某某的网吧去,廖某飞得知后先逃出网吧,何某乙等人见后便追砍廖某飞,没有追上廖某飞便又返回了廖某某的网吧,何某丙用脚踹开网吧的大门,被告人吴某、何某乙等人冲进去,用手里的凶器对网吧的设施乱砸,砸坏了电脑设施、两台游戏机和一台冰柜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砸物品损失价值810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庭审过程中也无异议,且有同案犯何某乙的供述,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证人罗某、邱某、孙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书,同案人何某丙不予起诉的决定书、同案犯何某乙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寻衅滋事罪

2006年6月20日之前,被告人吴某、刘某、陈某甲等人到欧阳长生的饭店吃饭,饭后结账时嫌鸭肉没有炒全(全鸭)与欧阳忠海等人发生了争执,刘某被打伤。事后,欧阳长生赔偿了刘某的医药费。但刘某等人依然不甘心想要报复欧阳忠海等人。2006年6月20日晚上,桂阳县X村陈某甲、刘某纠集同村的被告人吴某、陈某丁等20余人窜到清和圩寻找欧阳长生的儿子欧阳忠海报复。被告人吴某用摩托车送刘某、陈某甲等人到了廖某某网吧门口等候,刘某、陈某甲等20余人在廖某某的网吧没有寻找到欧阳忠海时,遂将廖某某的两台游戏机等物砸毁。然后又冲进欧阳长生家的饭店里进行打砸,砸坏了门窗玻璃、招牌等物品。又冲进李某戊勇家打砸物品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欧阳长生家的财物损失1480元、被害人廖某某的财物损失1260元、李某戊勇家的财物损失390元。

另查明,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欧阳长生、廖某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和解,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吴某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庭审过程中也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陈某丁的供述,被害人廖某某、欧阳长生、何某菊、李某戊翠的陈述,证人李某戊、李某己、骆某、何某庚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书,被告人与被害人欧阳长生、廖某某的和解协议,领条,被告人吴某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故意砸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吴某又伙同他人,无事生非,任意砸毁多家被害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在故意毁坏财物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吴某积极参与犯罪,是主犯;在寻衅滋事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吴某协助他人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和解,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犯数罪,依法应该数罪并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合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3日起至2012年12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廖某清

人民陪审员谢小桂

人民陪审员雷英专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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