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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3年2月18日儿子王某超出生,2008年1月10日女儿王某佳出生,但原被告的感情裂痕越来越深,分居冷战、吵打不断,大概一年前,被告竟然离家出走,至今仍然在外不归,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诉请与被告离婚,孩子由我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

被告刘某某缺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3年2月18日儿子王某超出生,现随原告生活,2008年1月10日女儿王某佳出生,2010年春节前,原被告因产生矛盾,被告外出,2010年正月十五左右,被告回家,但未住几天,又将女儿王某佳带走,至今下落不明。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村委会证明,以及原告的部分陈述为证,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时间较长,但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年初被告再次外出,并将女儿王某佳带走,至今不归,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王某超现随原告生活,原告诉请抚养,本院予以支持。因女儿王某佳现随被告刘某某生活,应由被告刘某某继续抚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王某超由原告王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婚生女王某佳由被告刘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闫学稳

审判员韩伟周

审判员曹明乐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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