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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与被告重庆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中区民初字第x号

原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刘霓虹,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人璞,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略)-6。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红志,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文勇,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

2010年10月11日10时许,胡某从位于(略)二楼住宅窗户,通过重庆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重庆市X村X号旁边房屋的屋顶与(略)住宅之间搭建的水泥预制板,到重庆市X村X号旁边房屋屋顶清扫垃圾时,因水泥预制板突然垮塌,造成胡某跌下受伤。胡某当日经送重庆市X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0年10月29日,诊断为:高处坠落伤、腰3椎体爆裂性粉碎性骨折、右侧髂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等。现原告胡某起诉要求被告重庆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重庆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补偿原告胡某医疗费、护某、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及续医费等合计x元,此款于2011年11月20日前付清;

二、原告胡某不再要求被告重庆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其他费用,本案系一次性了结;

三、本案受理费五百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鹏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云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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