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滕XX。
被告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XX就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滕XX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滕XX负担。
代理审判员江小军
二Ο一二年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