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男,湖南省双峰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X,男,系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XX,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与被告陕西XX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罗X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罗X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XX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利益,原告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8元减半收取2504元,由原告罗X负担。
审判长陈功全
审判员裴志勇
人民陪审员张顺保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凡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