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与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XX,女。

被执行人路X,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麻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路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路X按协议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麻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周尚清

二○一二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亚晶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