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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颍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某、张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颍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颍县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胡亚萍,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铭,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临颍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临颍县农信社)因与被上诉人吕某、原审第三人张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吕某于2011年4月11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临颍县农信社支付其股金x元及红利,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临颍县农信社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临颍县农信社的委托代理人胡亚萍,被上诉人吕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铭,原审第三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于凤鸣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陶京涛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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