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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不服怀化市X区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南洪,怀化市X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怀化市X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谭某,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启明(特别授权),中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胡某诉被告怀化市X区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长刘佳颖

审判员罗志坚

人民陪审员罗德田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杨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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