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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女。

委托代理人魏鸣,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男。

委托代理人王峰,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张××与被申请人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2日作出(2008)宛龙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0日作出(2009)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不服该判,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由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中,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新华

审判员李建新

代理审判员肖某征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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