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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钟某与被告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粮农,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粮农,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两原告共同委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春雨,宁乡县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个体户,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平,株洲市X区百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某、钟某与被告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坤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任君、人民陪审员沈顺珍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肖某一次性支付原告杨某、钟某x元(该款在2011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杨某、钟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427元,减半收取2214元,原告杨某、钟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坤

审判员任君

人民陪审员沈顺珍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汤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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