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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申请执行西安市山田果品饮料有限公司债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

被执行人西安市山田果品饮料有限公司。

李某申请执行西安市山田果品饮料有限公司债务一案,执行标的为x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按19%分配付给李某x元,且李某同时表示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周至县公证处(2000)周证字第X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哲

二O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何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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