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袁某某与席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干部。

被告:席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教师。

本院于2010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席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庞鸿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4月21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双方开始闹离婚,后经(2008)秦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离婚。这期间,原告一直居住在工作单位,被告居住在秦州区天创花园X号楼X号住宅(此住宅为原告婚前购买),2009年初离婚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搬出该房。该房从2007年到2009年度产生的取暖费为3143元,电费211元,水费、物业管理费134元。双方对此费用协商未果,故原告状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以上费用,并归还其房屋客厅窗帘。

本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席XX于2010年4月15日前付给原告袁某某取暖费、电费、水费、物业管理费共计1744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原、被告各负担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庞鸿雁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陆丽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