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郭某乙。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冯天鹏、李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段某。
原审被告伊某。
郭某乙与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段某、伊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7日作出(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郭某乙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4日作出(2011)郑立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郭某乙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为由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查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6日作出缴纳上诉费用通知,限定郭某乙七日内缴纳上诉费,郭某乙已按照缴纳上诉费通知要求于2011年1月10日将上诉费汇至指定帐户。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对此事实认可。
本院再审认为,郭某乙已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了上诉费,原审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1)郑立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本院按二审程序审理。
审判长付大文
审判员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魏某佳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