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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与宜阳县全诚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诚煤业公司)、赵某丁、赵某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某。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乙。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丙。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某。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岳某。

原审被告赵某丁。

原审被告赵某戊。

岳某与宜阳县全诚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诚煤业公司)、赵某丁、赵某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登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全诚煤业公司提起上诉后,本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郑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7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郑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生

审判员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李丰庆

二Ο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徐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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