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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乙、周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乙,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慧芳,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慧芳,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乙,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赵某丙,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泳涛,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乙、周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乙、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慧芳,被上诉人赵某乙及其法定代理人赵某丙、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某乙、周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侯军勇

审判员袁斌

代理审判员李润武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崔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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