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乙,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慧芳,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慧芳,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乙,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赵某丙,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泳涛,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乙、周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乙、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慧芳,被上诉人赵某乙及其法定代理人赵某丙、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某乙、周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侯军勇
审判员袁斌
代理审判员李润武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崔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