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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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刑初字第19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1年3月22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湖南方缔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灵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及其辩护人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正月以来,被告人贺某与骆拥军、邱天生(均另案处理)等人承包了临武县X乡铁砂坪矿产品公司一号窿道(系无证矿),贺某兴(已死亡)得知后向被告人贺某提出以一万元火工产品作为股金入股该窿道。于是,贺某兴两次共向铁砂坪一号窿道提供炸药96公斤、导火索200米和雷管100枚,并储存于该窿道用于非法生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贺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骆拥军、邱天生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贺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1、他们只是打电话告诉我,火工产品有多少我并不清楚,我也没有在窿道里管理;2、我不是主犯,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的辩护人刘某提出:“1、贺某兴主动提出以火工产品作为股金入股窿,只是承担出资的义务,火工产品到达窿道后的储存也是由邱天生负责,不应认定被告人贺某是主犯;2、本案只有被告人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火工产品的具体数量,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认定火工产品数量;3、被告人贺某是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很好,请合议庭对被告人贺某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1年正月以来,被告人贺某与骆拥军、邱天生(均另案处理)等人承包了临武县X乡铁砂坪矿产品公司一号窿道,贺某兴(已死亡)得知后向被告人贺某提出以一万元火工产品作为股金入股该窿道。因铁砂坪矿产品公司一号窿道系无证矿,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某工产品,被告人贺某与骆拥军商量之后就同意了由贺某兴提供火工产品作价入股该窿道。窿道开工后,被告人贺某作为主要股东在矿里参与管理工作,其本人负责采购兼会计,并安排了贺某兴负责管理火工产品、邱天生负责窿道生产及协调周边关系,骆拥军不参与日常管理。尔后,贺某兴两次共向铁砂坪一号窿道提供炸药96公斤、导火索200米和雷管100枚,并储存于该窿道用于非法生产。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贺某的供述证实:

今年正月十二,我和骆拥军与邱天生、唐某还有一个姓蒋的等人在临武中环大酒店协商,由我和骆拥军承包镇X乡铁砂坪一号窿道,利润按三七分成,我们承包方负责生产,占七成,原股东提供窿道及机械设备给我们使用。到正月十六就确定下来由我和骆拥军、邱天生承包,我们每人出一万元,另外给骆昌德来一万元股。当天,贺某兴打我的电话说给他在铁砂坪这个窿道来一个股,并要我先垫钱出来,我说我没有钱,他又问我们是否需要火工产品,他在蓝山有一个朋友那有,我说我们需要,他就说他用一万元的火工产品款来入股,我答应说可以。后来我把贺某兴用火工产品来入股一事在电话里与骆拥军说了下,骆拥军也同意由贺某兴提供火工产品入股,我没有和其他股东说了。今年正月十六开工,我们分工由我负责窿道采购兼会计,贺某兴负责窿道生产及购买某工产品,邱天生负责窿道生产及周边关系协调。贺某兴向矿里提供了炸药四件重96公斤,导火索200米,雷管100枚。

2、同案人骆拥军的供述证实:今年正月十二,我和贺某与邱天生、唐某还有一个姓蒋的五人在中环大酒店协商由我和贺某承包镇X乡铁砂坪一号窿道一年,利润三七分成,原股东占三成,我们承办方占七成。原股东提供窿道及机械设备给我们使用,我们管生产及火工产品。当晚,贺某打电话给我讲:贺某兴入股没钱,他在蓝山县可以拿炸药回来,可不可以给他抵股。我当时默认同意,回答:你是老总,你讲可以就可以。后来矿里开工情况我不知道,要问贺某和邱天生。

3、同案人邱天生的供述证实:今年正月十二,贺某喊起我和骆拥军、唐某、还有一个姓蒋的共5人在中环大酒店开会,经过协商镇南铁砂坪一号窿道由贺某个人牵头承包一年,利润三七分,原股东占三成,承包方占七成,并由原股东提供窿道及机械设备供承包方使用。我当时讲回去和其他没有来的股东再说一下,后我跟其他股东说了以后大家都同由贺某承包。正月十六,我就告诉贺某股东同意他承包的事,当天下午我和贺某、骆拥军在芙蓉酒店附近碰面,并谈好正月二十六开工,定四个股,每股一万元,我们三人各一股,另一股给骆拥军的一个朋友。今年正月二十六开工后,贺某给我和贺某兴分了工,由贺某负责窿道采购兼会计,我负责窿道生产及协调周边关系,贺某兴负责生产及火工产品的管理和购买。当日下午六、七点钟的时候,贺某兴骑摩托车搭了两件炸药和一捆导火索和一盒雷管到窿道去。我当时在窿道厂棚打开炸药箱子看了一下两箱炸药都是满的,雷管一盒也是满的,导火线一捆,贺某兴告诉我两件炸药48公斤,导火索200米,雷管100枚,后贺某兴喊两个不认识的民工搬到窿道井下去了。我当时打电话给贺某告诉他贺某兴送到窿道来的炸药、导火索及雷管的数量。隔了大约一个星期也是下午6、7点钟,贺某兴骑摩托车又送了两件炸药到窿道里来,我开箱看了一下,两个箱子各装了8包炸药,也是贺某兴喊民工搬到井下去的,我也把贺某兴送来的炸药数量告诉了贺某。两次送来的四件炸药,我看了和物资局卖的炸药大小一致,每箱8包,每包3公斤,四件共96公斤。导火索我看了和贺某兴讲的是200米,平时一捆500米,我看了大约半捆。雷管是一盒100枚,盒子装满了,也是贺某兴告诉我雷管是100枚。矿里的火工产品应该民工全部井下打掘进用掉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在开办无证窿道过程中违反国家对民爆物品的管理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用于生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贺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贺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提出“1、他们只是打电话告诉我,火工产品有多少我并不清楚,我也没有在窿道里管理;2、我不是主犯,请求从轻处罚。”以及其辩护人提出“1、贺某兴主动提出以火工产品作为股金入股窿,只是承担出资的义务,火工产品到达窿道后的储存也是由邱天生负责,不应认定被告人贺某是主犯;2、本案只有被告人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火工产品的具体数量,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认定火工产品数量。”的辩解辩护意见,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贺某是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很好,请合议庭对被告人贺某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某、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刘某

人民陪审员黄生红

人民陪审员曹必业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金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某、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某、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某、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某、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

(六)非法制造、买某、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某、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某、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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